- 意外身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承担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90天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治疗,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50元免赔额及其它渠道获得的补偿后,按100%赔付比例给付。
- 意外住院津贴
住院生活津贴仅保障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的情形,不保障因疾病住院的情形,每日赔付100元,每次住院累计赔付不超过90天,年度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 航空意外身故、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时,发生主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根据主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后,按照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同等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