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意外身故、残疾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伤的,将按合同内容给付保险金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的,将在以上“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保障的基础上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在驾驶四轮机动车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的,将按合约给付保险金
- 医疗费用(含门诊和住院,境内疾病医疗费用限额为3000元)
被保险人旅行时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且在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的,将赔付其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含门诊和住院,境内疾病医疗费用限额为3,000元,提供医疗直付服务)
- 急性病身故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突发急性病,并在该疾病发生之日后 7 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传染病强制隔离津贴(500元/天,30天为限)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因被疑似或确诊感染传染病而在旅行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依法被隔离,或被保险人于(1)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日;或(2)保险单满期日(以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起的 10 日内因该次旅行感染或疑似感染传染病而被依法隔离,保险人将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按实际传染病强制隔离日数给付保险金。每一保险年度保险人最高给付的传染病隔离日数以 30 日为限(500元/天,30天为限)
- 旅行变更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旅行计划的,将赔偿其预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及其在旅行开始后,为前往旅行目的地或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费用
- 旅行延误(每4小时赔偿300元)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其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被劫持、承运人雇员罢工或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动、航公管制及超售等原因导致到达时间延误的,每4小时补偿300元
- 行李延误(每6小时赔偿500元)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其随行托运的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处理不当,致被保险人行李延误抵达目的地的,每6小时补偿500元
- 旅行保障自动延期(不可抗力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下列原因无法如期回到其日常居住地,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合理及必要所需的时间,延长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以保单所载明日数为限,但最长不超过 10 日。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期间延长,保险人不加收保费:(一)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严重身体伤害且经医生书面建议,鉴于被保险人医疗状况,该次旅行需要延期;或(二)被保险人预订的返回其日常居住地的公共交通工具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延误
- 紧急医疗运送及送返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严重受伤或者罹患突发性重病的,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确认后,将提供医疗运送服务
- 身故遗体送返 (其中丧葬费用以RMB16,000为限)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不幸身故的,将按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的愿望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并将安排就地安葬或者将被保险人遗体或者骨灰送返至其原出发地(其中丧葬慰问金以16,000元为限)
- 亲属慰问探访费用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其必须住院治疗且住院日数超过7天,同时生活不能自理并无人照料的,将由保险人承担其一名直系亲属前往探视的合理交通和住宿费用
- 海外救护车费用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时起 24 小时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公司按实际支出赔偿救护车费用,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的保险金额为限。救护车费用不包括医生诊疗费、医药费、担架费和转院时发生的其他费用
- 未成年人旅行送返费用
被保险人旅行时,因意外事故或罹患突发急性病导致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将由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安排其随行未成年子女返回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的
- 绑架及非法拘禁(每24小时赔偿3000元)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的,将合同约定的日额给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脱离绑架及非法拘禁状况之日(每天赔付3000元)
- 商业活动门票损失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下列事故导致其缺席已经预先以其或配偶的信用卡、汇款的方式购买门票的商业活动,对于其所有已经预付但实际未使用的、且无法被退还的商业活动门票费用,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一)旅行出发前 30 日内,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遭受严重伤病导致被保险人被迫取消参加本次旅行;(二)旅行出发前 30 日内因被保险人作为传召作证人或需按规定接受隔离检疫;(三)在预定旅行开始前 7 日内,被保险人预定搭乘的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的受雇人罢工,目的地或始发地发生传染病、暴动、骚乱或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而导致被保险人被迫取消参加本次旅行
- 旅行证件损失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护照、其它签注旅行证件、或交通工具票据被抢劫、被窃或遗失的,将赔付其重置上述证件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及因重置旅行证件所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交通与住宿费用
- 个人随身财物(手机电脑除外,单件物品限额为100元)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盗抢、抢劫与抢夺或者被保险人住宿的酒店及搭乘的交通工具承运人处理失当导致其随身携带的个人物品损失的,将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手机及平板电脑除外,每件或每套行李限额1,000元)
- 手机及平板电脑保障(单件物品限额为1000元,全年仅赔偿1次)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盗抢、抢劫与抢夺或者被保险人住宿的酒店及搭乘的交通工具承运人处理失当导致其随身携带的个人物品损失的,将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单件物品限额为1000元,全年仅赔偿1次)
- 信用卡购物保障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以本人信用卡购买商品,在签账日起 30日内,且在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及该信用卡失效日前,因上述所购商品被抢夺、抢劫、盗窃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个人钱财损失
被保险人随身携带或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所提供的上锁保险箱的钱财遭盗窃,并取得酒店管理部门的遗失书面证明或报警并取得警方书面证明的,将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 旅行期间家财保障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其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具和日常用品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坠落、台风、洪水、盗窃及意外渗漏和水渍等原因损坏或损失的,将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 个人及宠物责任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其个人行为或其境内日常居住地饲养的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将按其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予以赔付